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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分:制止直接或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20-05-31| 发布者: 明山信息社|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8日电据海关总署官网28日音讯,海关总署、农业乡村部27日联合发布布告称,制止直接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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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8日电据海关总署官网28日音讯,海关总署、农业乡村部27日联合发布布告称,制止直接或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制止寄递或带着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概作退回或毁掉处理。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历:海关总署官网

  布告称,2020年5月22日,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发布印度阿萨姆邦(Assam)7起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为谨防疫情传入,维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现布告如下:

  一、制止直接或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制止寄递或带着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概作退回或毁掉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只、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概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逗留或许运转期间,未经海关答应,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概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私行扔掉。

  四、对边防等部分截获的不合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概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毁掉处理。

  五、凡违背上述规则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规则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备操控组织及动物卫生监督组织要别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则,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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