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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虚假记载案管辖权变更

2022-11-21| 发布者: 明山信息社|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11月16日,记者获悉,亚太药业(002370)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引发的投资者维权系列案件,由浙江省绍兴中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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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记者获悉,亚太药业(002370)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引发的投资者维权系列案件,由浙江省绍兴中院审理查后认为投资者的起诉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予以立案。此前,杭州中院已经对该系列案件作出过示范性判决。

  投资者代理人杨泉军律师介绍,亚太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2021年4月被证监会处罚之后,杭州中院选取个别代表性案件审理后认为亚太药业的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因为持有或卖出遭受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具有法定的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并据此作出投资者胜诉的判决。

  杨泉军表示,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多数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为减轻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最高法院在2022年初对司法解释进行修改,管辖权发生相应的变更,因此,后续的案件由绍兴中院受理和审理。根据示范性判决制度的规定,后续案件对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不再重复审查,因此,在审理期限上将明显缩短。

  亚太药业隶属医药制造业,公司股票于2010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总股本5.37亿股,实际流通4.96亿股,在册股东近8万人。公司在2020年1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后经证监会查明,亚太药业收购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财务并表之后的亚太药业 2016 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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